交警在执行职务时,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,有权对车辆进行暂扣,以此收集证据。具体而言,交警可以暂扣以下情况的车辆:
1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或者未携带行驶证、驾驶证的车辆。
2、具有使用伪造、变造或其他车辆嫌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车辆。
3、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。
4、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车辆。
5、具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。
6、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。
7、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情况。
除了上述情况外,根据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》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如果因检验、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,交警应当制作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”,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、证件的期限。这意味着扣车必须有合法的理由,并且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检验和鉴定。